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內燃機工業節能減排的意見

發表時間:2015-11-25 14:56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內燃機工業節能減排的意見》(國辦發【2013】12號)提出的“加快出臺內燃機制造企業準入條件,嚴把節能、質量、安全關,推動提升內燃機行業技術水平,抑制落后產能擴張”的任務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了《內燃機行業規范條件》,現予以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年11月25日
內燃機行業規范條件

一、總 則
    (一)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內燃機工業節能減排的意見》(國辦發〔2013〕12號)提出的任務要求,按照鼓勵技術進步、規范競爭行為、發展綠色制造、促進節能減排和安全生產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本規范條件。
    (二)國家鼓勵和支持研發、生產、推廣應用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節能環保的內燃機產品,建立健全內燃機安全、環保、節能標準與安全生產規程。對符合規范條件的制造企業,國家和地方各有關部門可給予相關政策支持;鼓勵以內燃機為配套動力的交通運輸車輛、工程機械、農業機械以及固定裝置的制造企業優先選配。
    (三)本規范條件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設立的內燃機制造企業(含再制造企業,下同)。
二、生產制造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四)具有法人資格,且工商營業執照在有效期內。
    (五)擁有內燃機及其零部件產品專利權或商標權。
    (六)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國家產業政策和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七)具有滿足生產所需的生產場地和基礎設施、存儲場地及庫房,適應產品生產的物流系統。
    (八)具有產品設計開發能力、產品生產制造加工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和質量控制能力、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
    (九)保證生產所需的加工和裝配設備(含在線檢測器具),其性能和精度必須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要求。
    (十)鼓勵采用先進的智能化、數字化制造裝備,優化生產工藝,保證產品生產一致性和可靠性。
    (十一)具備完善的檢測手段和檢測儀器設備。至少包括:性能試驗臺、排放試驗臺、可靠性試驗臺、外協配套件進貨檢驗條件和制度。再制造生產企業還應具備舊件檢測分析能力。
    (十二)具有健全的設計研發機構。研發機構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支撐研發所需的各類軟件和硬件。能夠開展整機及零部件研發,熟悉國內外技術標準和法規,具備產品的試驗驗證能力。
    (十三)研發機構專職在崗技術人員不得少于員工總數的5%。內燃機整機制造企業研發機構固定資產投資(含研發購買的技術費用)不得少于1億元,燃油噴射系統、增壓系統、后處理裝置制造企業不少于5000萬元。企業每年用于產品研發和工藝改進的費用不少于總銷售額的3%。
    (十四)企業應具有產學研合作機制及產學研人才培養計劃;具有省級部門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研發機構;鼓勵建立產學研用協同創新機制,確保實現自主創新技術和導入新技術渠道的暢通。
    (十五)企業應建立專利發明、科技創新、工藝創新、能效創新、科學管理創新等獎勵機制,完善建立全員創新體系,建立健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信息化管理體系。
三、產品要求
    (十六)所生產產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節能等方面的要求,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工業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十七)所生產產品應具有完整的產品圖樣、工藝文件、企業產品技術標準、產品定型(型式)檢驗報告等技術文件。
    (十八)所生產的新產品應按國家工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進行新產品鑒定。
    (十九)所生產產品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質量保證體系建設
(二十)企業應按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系列標準和相關行業有關質量保障的標準要求,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產品的使用要求,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并獲得證書。
(二十一)企業應設置質量管理機構,配置質量管理工作人員,明確各有關部門、崗位的質量職責。
(二十二)企業生產工藝文件、技術標準齊全規范,采用工藝能夠保證所生產產品質量達到技術標準要求。具備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二十三)企業應有獨立行使權力的質量檢驗部門或專(兼)職檢驗人員,并制定質量檢驗管理制度以及檢驗、試驗、計量設備管理制度。明確入廠檢驗、生產過程檢驗和出廠檢驗項目、標準及檢驗方法,關鍵控制點的檢驗項目、檢驗標準及檢驗方法。
(二十四)企業對零部件供應商應建立有效的管理體系,制定責任監管制度,開展人員質量培訓,協助供應商提高產品質量管控能力。選定的關鍵零部件供應商,應滿足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系列標準和相關行業有關質量保障的規定要求,并獲得證書。
(二十五)企業應安排具備資格的檢驗人員對出廠產品進行檢驗和試驗,出具產品檢驗合格證,并按規定進行包裝和標識。建立完整的質量追溯和責任追究體系。
五、安全生產和節能環保
    (二十六)企業要嚴格貫徹落實國家的環保、衛生、安全要求。生產場所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及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保障規章制度,配備勞動保護、工業衛生設施。
    (二十七)企業應建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章制度,具有完整和可操作的能耗限額標準及節能減排措施,建有能效水平考核體系,落實單位產品生產能耗限額標準。企業廢水、油污、粉塵、廢氣、噪聲等排放需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
六、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
    (二十八)企業應建有完善的產品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鼓勵建立或擁有國際銷售渠道(或網絡)。堅持開展對配套用戶和終端用戶的培訓,指導合理使用產品,為其提供基本的使用和維護保養知識。
    (二十九)產品售后服務要嚴格執行國家出臺的各類相關規定。
七、監督及管理
    (三十)從事內燃機制造企業,依據本規范條件自愿提出公告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規范條件公告申請的受理、初步審查和報送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申請企業進行審查,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予以公示,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發布。規范公告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三十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主管部門每年對本地區獲得公告的企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
八、附 則
    (三十二)本規范條件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十三)本規范條件所涉及和引用的標準若進行修訂,應按修訂生效后的最新版本執行。
    (三十四)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內燃機工業行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分享到: